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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0年1月2日,最高法舉行發布會,發布《關于在執行工作中進一步強化善意文明執行理念的意見》。意見明確,失信名單設置1至3個月寬限期,那需要具備什么條件呢?

一、失信名單設置1至3個月寬限期主要內容有哪些?
1月2日,最高人民法院(以下簡稱“最高法”)舉行新聞發布會上,在發布會上,最高法發布的《關于在執行工作中進一步強化善意文明執行理念的意見》(以下簡稱《意見)指出,各地法院可以結合案件實際情況,對于決定采取懲戒措施的被執行人,可以給予其一至三個月的寬限期。
二、有什么影響?
對于決定采取懲戒措施的被執行人,可以給予其一至三個月的寬限期,在寬限期內主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,就不再采取懲戒措施;未履行的,再采取。通過這種威懾機制,一方面可以敦促被執行人履行義務,另一方面也可以最大限度降低對被執行人的不利影響。
1、對于寬限期問題
不是所有案件都給寬限期,這個寬限期的把握要各地法院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,結合被執行人的履行意愿、失信程度來確定,相當于給他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,威懾并督促他主動履行。
2、寬限期需要具備的條件
因為看病就醫等緊急情況需要坐飛機、高鐵立即趕赴外地的,出于人道主義考慮,《意見》規定法院應當準許。但“應當準許”是以下有條件的:
(1)必須由被限制消費的人提出申請;
(2)提供有效證據;
(3)要書面承諾。
另外,對于虛假提供證據或者違背承諾從事消費的行為,人民法院將嚴肅懲處,并對其再次申請,不再予以準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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